为规范学生园区非机动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园区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出行安全,营造优质育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生园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在我校天马学生公寓、德智学生公寓和望麓桥学生公寓等学生园区通行和停放的所有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自行车等)。
二、管理要求
(一)车辆进出
1.进出园区的非机动车辆必须手续完备,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主需按要求到园区管理部门进行车辆登记,申领准入证。电动车须经公安交通部门登记后方可申领准入证。
2. 非机动车辆进入园区时,车主应主动出示准入证,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查验和指挥,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有序出入。
3.非机动车辆进出园区大门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园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4.骑行电动车和乘坐电动车的人员出入园区时均须佩戴头盔。
5.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禁止进入学生园区。
(二)车辆行驶
1.园区内非机动车辆应靠右侧通行,严禁抢占机动车道行驶。
2.园区内非机动车辆禁止骑车带人,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3. 酒后不得骑行非机动车辆。
4.非机动车辆通过人行道、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5.非机动车辆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三)车辆停放
1.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非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车锁,停车时必须锁好车辆,确保安全。
3.停取车辆必须要有秩序,不得无故推动、破坏他人车辆和堵塞通道。
4.非机动车辆充电须在规定充电点进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不得私自进入办公室、寝室等室内场所充电。
5.停放园区的非机动车辆如发生丢失或损坏,所有损失由车主自负,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三、违规处理
(一)非机动车辆在园区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害的,全部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包括通报单位和公开通报)、吊销车辆出入证、禁止车辆进入园区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2.骑行无准入证、或者车证不符的车辆;
3.将准入证出借他人使用,或盗用他人准入证出入园区;
4.骑行和乘坐电动车出入园区时不戴头盔;
5.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6.在园区内追逐竞驶;
7.违规停放,占用主干道、人行道或者绿化带,影响消防通道畅通;
8.其他违规行为。
(三)园区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停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破损非机动车辆有权及时清理,车主须在规定期限携带有关证件或购买凭证认领,否则按无主车辆予以处置。
四、附则
1.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